安徽省关于全面执行VOCs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20/01/08 发布者: 原创 浏览量:
2018年6月27日,国务院印发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,明确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颗粒物、挥发性有机物(VOCs)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,请认真梳理排查辖区涉气企业,按照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监管。各市应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,对排放值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违法情况,依法立案查处。
《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》(皖环函〔2017〕1341号)同时废止。
安徽省生态环境厅
2019年12月24日
2019年12月24日
附件: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